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64號聲 請 人 宇野充希即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宇野充希(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住○○市○○區○○○路○段○○○號五樓)為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依法造具清算期間內之收損益表、收支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民國111年3月8日經董事會議通過,並選任宇野充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本院110年11月3日北院忠民溫110年度司司字第498號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等件為證,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