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69號聲 請 人 黃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炳銓即立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間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係聲請解任清算人陳炳銓,並聲請選任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指派之會計師為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解任並另選任清算人,各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合計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