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朱玟靜
賈壽庭陳建榮相 對 人 八達通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蓓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核定為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