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朱玟靜
賈壽庭陳建榮相 對 人 八達通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蓓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八達通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條聲請裁定解散,惟相對人公司登記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此有民事聲請狀及相對人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