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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張虔生即偉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偉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虔生為偉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偉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經董事同意解散,經臺北市政府以110年9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30071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並選任其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相對人業於110年12月13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110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書,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相對人唯一法人股東嘉慶投資股份有限選任其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偉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文件清冊、同意書、股東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度司司字第43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張虔生為偉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