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張 寗代 理 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王相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