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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13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

李傳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