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00號聲 請 人 林燕玉代 理 人 謝富凱律師
張佳榕律師相 對 人 平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趙令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1.25%之股東。聲請人前未收受召開股東會之通知,未收受股東會議事錄,卻自民國111年10月起陸續收受相對人111年9月19日、111年10月3日及111年10月17日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竟發現相對人於102年10月11日、106年4月11日及109年4月27日曾修改章程,聲請人並未聽聞,已嚴重侵害聲請人權益。聲請人亦驚覺相對人從未將營運狀況、公司財務及業務資訊向股東說明,聲請人僅於102、103及109年收受相對人發放之股利,相對人從未提出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經聲請人函請相對人提出資料,相對人拒絕提出,顯係刻意隱瞞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相對人則略以:相對人歷年召開股東會之紀錄均已送主管機關查核並完成登記,聲請人身為股東多年,未對相對人經營提出質疑,現卻稱從未收受開會通知,顯不可採。聲請人尚有其他管道可查閱相對人簿冊、報表,卻請求選派檢查人,聲請人之子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間尚有其他訴訟存在,聲請人前未曾請求交付簿冊,未循一般調閱管道為之,相對人已說明無法立即提供,聲請人故意藉此施加壓力,有權利濫用之嫌,其聲請為無理由,請予駁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雖為保護少數股東之規定,但為防止遭濫用,影響公司營運,亦將檢查之必要性明文化,限制少數股東須檢附理由及事證說明其必要性,且其檢查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須限於「特定、必要範圍」甚明。
四、又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1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前2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公司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可知公司董事會應將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公司,供股東隨時查閱,股東可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指定範圍,如董事不予備置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查閱,主管機關則得對之裁罰,且得連續處罰。
五、聲請意旨雖稱未收受股東會開會通知云云,惟此已經相對人否認,聲請人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自非可採。聲請意旨又稱已函請相對人提出簿冊報表,竟遭相對人拒絕,顯係刻意隱瞞云云,相對人已經陳明係因聲請人未循一般調閱管道為之,無法立即提供,且因有刑案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未經檢察官同意前不宜擅自外流等情,有律師函可憑(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足見相對人並非故意隱瞞不提供,僅因需時準備及待檢察官同意而無法立即回應而已。況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聲請人如欲瞭解相對人營運及財務情形,可至相對人簿冊、報表備置處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而聲請人亦未說明欲檢查之簿冊文件,其具體範圍或內容為何,更未說明與相對人何特定營運或財務行為相關,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其必要性,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不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