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林修禾
高晨欣共同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複 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相 對 人 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TEO PUAY LIN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朱 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0萬股,聲請人林修禾、高晨欣各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7萬5000股,共15萬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0,且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又8VI GLOBAL Pte.Ltd(原名8VIC GLOBAL PTE.LIMITED,下稱8VI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召開110年股東臨時會,選任黃士豪為新任監察人
,聲請人高晨欣委託律師於臨時動議中請求新任董監事備妥財務報表等表冊供股東進行查閱,聲請人林修禾委託律師亦提出相同議案,提請相對人於10日內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備齊資料置於公司以供股東閱覽及抄錄,此臨時動議經聲請人高晨欣委託律師進行附議,則該臨時動議已經成立,惟主席將股東所為臨時動議列為建議事項,不予表決。嗣8VI公司於111年1月6日召開111年股東臨時會,聲請人林修禾委託律師於臨時動議中表示查閱公司財務報表後發現數項問題,請相對人提出說明,並請求表決應於10日內召集股東常會,最後主席將股東所為臨時動議列為建議事項,不予表決,而股東常會是否要召開乙節,經提付表決並未通過。
㈡又8VI公司於108年初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解任聲請人林修
禾董事職位,則聲請人林修禾自108年初即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另聲請人高晨欣曾擔任相對人監察人
,然相對人自108年起未依法履行對監察人之義務,甚至聲請人高晨欣於110年12月2日發函行使監察人閱覽公司簿冊等權限,要求相對人提供成立以來所有簿冊文件,惟相對人於110年12月28日僅提供107年至10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暨未分配盈餘簽證申請查核報告書及資產負債表予聲請人高晨欣,並未提供現金帳、日記帳、總分類帳、明細帳、銀行資金往來明細、存摺明細、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表冊帳簿,亦未說明108年以後營業收入大幅滑落、鉅額虧損、銀行存款大幅度驟降、109年大幅拉高行銷費用之原因,致使聲請人無從知悉相對人之實際經營狀況及是否有挪用資產存款、編製不實財報、逃漏稅捐、掏空公司、浮報費用等違法情形。是相對人長時間未依法召開股東常會,亦未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文件交予聲請人,聲請人無從知悉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及財產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於110年12月8日股東臨時會提出臨時動議,提請相對
人於10日內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備齊資料以供股東閱覽及抄錄,然聲請人提案內容並非股東會決議事項,且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已定有明文,顯無交由股東會表決之餘地,則該次股東臨時會主席拒絕將該提案列入議案,並無違法之處。嗣聲請人於110年12月24日委託律師通知相對人,指定於同年月28日前往相對人,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查閱抄錄複製簿冊,相對人依聲請人指定範圍,提供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會計師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供其查閱,並當場解釋財務報告之相關內容予聲請人委任之會計師及律師知悉,及主動提供影本供其攜回閱覽,並無任何拒絕或刁難之處,且相對人並未召開股東常會,並非聲請人得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事由,故聲請人不得執此聲請選派檢查人。
㈡又聲請人林修禾於106年11月29日起至108年1月7日擔任相對
人董事長期間,擅自在臉書網站創立「BOS巴菲特雪球-台灣課外通知群組」社團(下稱BOS社團),佯稱BOS社團會提供相對人課後課程,藉此吸引相對人學員加入聲請人自行經營之事業,以及創設名為「拍拍自己肩膀說我想學習更多」之群組,以學員須離開相對人之「VIC課程」並加入BOS社團為條件,更在相對人臉書社團發表文章批評相對人及將另行成立新公司計畫,致使相對人學員加入聲請人林修禾自行經營之事業,甚至聲請人林修禾故意將相對人已籌備完畢之課程取消並全數退費,造成相對人營業額大幅減少而受有虧損,業務幾乎停擺,銀行存款相應減少,相對人直至108年10月間找到新團隊接手經營後,花費相當行銷費用招攬新學員,109年度學員大幅增加至1萬4891位,足證相對人所支出之行銷費用確有達成一定行銷成果,且相對人支出行銷費用,僅係業務決策或執行是否適當之問題,並非選派檢查人制度所欲保護之主要對象,難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是相對人自108年起因聲請人林修禾上述行為導致營業收入減少而受有重大損害,然聲請人竟以相對人營收大幅減少、鉅額虧損、銀行存款減少及增加行銷費用支出為由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屬權利濫用,難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其107年8月1日修正之立法理由:「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 、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
四、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係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影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95頁),堪認聲請人已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
㈡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長時間未依法召開股東常會,亦未依公
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文件交予聲請人,聲請人無從知悉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故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惟聲請人曾於110年12月28日至相對人處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相對人提供107年度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所載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調整所得額明細表等件影本(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31頁)供聲請人查閱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相對人實無拒絕聲請人檢查業務帳目或財產之情事
,且聲請人取得相對人所交付上開資料,對相對人之營運狀況已有相當程度之了解,故本件無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
㈢另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說明108年以後營業收入大幅滑落
、鉅額虧損、銀行存款大幅度驟降、109年大幅拉高行銷費用之原因,致使聲請人無從知悉相對人之實際經營狀況及是否有挪用資產存款、編製不實財報、逃漏稅捐、掏空公司、浮報費用等違法情形,而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然相對人就聲請人所主張前揭情形之發生原因已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判決、臉書BOS社團網頁列印畫面、臉書「拍拍自己肩膀說我想學習更多」社團網頁列印畫面、聲請人林修禾發表之「聖誕新年黑天鵝禮物系列-隱藏篇」文章網頁列印畫面等件影本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42頁至第144頁、第147頁至第175頁),且前揭民事判決已認定聲請人林修禾確有取消相對人原於108年1月11日至同年月13日所開設之課程,並退還全部課程費用予客戶之行為,則相對人於108年度營業收入下滑,及銀行存款大幅減少均屬當然,聲請人自難諉為不知,聲請人據此為由聲請選派檢查人不無權利濫用之虞,況聲請人迄今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具體釋明其所主張檢查範圍之必要性,是無從認定本件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未提出具體事證以釋明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等有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性,核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及立法意旨不符,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檢查標的名稱 1 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迄今之會計帳簿(含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所有序時帳、日記帳、進貨帳、銷貨帳)。 2 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之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憑證(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公司支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據及其他記帳憑證)等。 3 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銀行資金往來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 4 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關於行銷費用之相關交易文件及紀錄(含廠商提供之報價單、契約、發票或收據、付款紀錄等)。 5 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相關特定文件及紀錄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