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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鄧治萍即建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建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寶月為建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建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提出清算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賸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張寶月為建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建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司字第51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