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宮原宏明即索喜全球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索喜全球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宮原宏明為索喜全球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索喜全球平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索喜全球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一一一年二月十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現金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查核簽證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向本院聲報在案,茲索喜全球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宮原宏明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經宮原宏明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宮原宏明為索喜全球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一0年度司司字第一六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指定宮原宏明為索喜全球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