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2號抗 告 人 藍永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Calchen Biopharma Group Inc.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111年度司字第3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