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45號聲 請 人 黃明朗即全世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楚曉雯律師相 對 人 全世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明朗為全世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全世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全世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黃明朗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109年12月2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清算人願任同意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函為證,業經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