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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梅花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遵期繳納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敘明其係基於何種利害關係而得為本件聲請,及相對人有何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定清算人之情事,並檢附相關證物內容。

三、提出相對人梅花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四、釋明相對人公司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