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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6號抗 告 人 王世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抗告為聲明不服之方法,法律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者,自亦不許當事人依上訴或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8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利害關係人王世隆聲請解任源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即抗告人王世杰,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應予解任,揆諸前揭說明,對於前開裁定即不得聲明不服,自亦不得抗告,準此,抗告人對於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