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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8號聲 請 人 林攸彥即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玉寬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居禮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經唯一法人股東加拿大商Pacgen Life Science Corporation同意指定居禮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居禮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單一股東法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8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