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陳玉廷(即漢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鍾瑞五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玉廷為漢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漢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
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漢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新公司)已清
算完結聲報法院,聲請人是漢新公司之清算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漢新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報告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報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69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庭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