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8號聲 請 人 戴榮吉即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戴榮吉為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主張相對人解散後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且於110年12月6日經相對人董事會決議選任戴榮吉為簿冊保存人,亦經戴榮吉表示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