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事務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登記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具狀提出證據以釋明相對人確有聲請人所述之裁定解散事由。
四、請補提民事聲請解散工會狀及上述補證書狀繕本各1份,供本院送達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