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7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天外天餐飲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又聲請人備位聲請選派清算人,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如限期命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