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8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上列當事人為相對人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