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陶春引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帝寶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110年度簡上字第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誤為聲請再審),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9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