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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劉季平再審被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再審被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賠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所為之110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吳佳薇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