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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再易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31號再審 原告 潘蔡富士訴訟代理人 潘玄喆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曾國昌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