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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能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達學校財團法人等7人間請求給付短少薪資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然係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裁判案由:給付短少薪資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