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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勞簡字第120號原 告 陳永芳被 告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9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公司任職,擔任營業副理,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9,400元,原告於疫情期間仍與被告共體時艱,約定於110年5月、6月、7月發放薪資時先給付22,910元,被告雖承諾會補回,卻無實際補回;嗣被告因歇業於110年12月31日資遣原告,原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告無故缺席,致調解不成立。因此,原告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79,153元、資遣費262,53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1,683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保

險異動查詢、薪資明細單、凱基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臺北市政府111年2月15日府勞動字第1116016062號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從而,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正。

㈡就原告請求金額說明如下:

1.關於積欠薪資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5、6、7月表示疫情共體時艱,底薪減半發放,其餘項目亦有短少,將於疫情結束後補發,但8月後被告並未補發短少薪資一節,有薪資明細單、凱基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7至67頁),堪信為真;故原告主張約定月薪49,400元,而被告公司短少原告薪資5月為26,490元、6月為26,173元、7月為26,490元,共積欠薪資79,153元,與上開證據資料相符,應予准許。

2.就資遣費部分⑴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

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原告自110年12月31日離職日起算(該日不計入),往前回溯

6個月止,其離職當月、前第1、2、3、4、5月份之薪資,經扣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各款所規定之各項給付後,分別為48,080、51,080、48,080、48,080、46,000、49,400元,加總除以6後,即為原告之月平均薪資。據此計算,原告之月平均薪資應為48,453元(計算式:(48080+51080+48080+48080+46000+49400)÷6=48453,元以下四捨五入),其自99年10月21日 開始任職於被告至111年1月1日離職日止,自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施行日起之資遣年資為11年2個月又11天,新制資遣基數為5+445/744(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

([年+(月+日÷當月份天數)÷12]÷2),原告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271,246元(計算式:月薪48453×資遣費基數5+445/744,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只請求262,530元,自應全額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2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41,683元(計算式:短少薪資79,153元+資遣費262,530元=341,68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上開規定,本院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餘爭點,核與判決結果無涉,不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