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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2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康樂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托萬克勞德帕波(Antoine Claude PAPOZ)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玉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8,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