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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全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全字第36號聲 請 人 PANGBORN SPENCER EPHRAIM(即SPENCER EPHRAIM

PANGBORN,中文名:潘維生)代 理 人 姜萍律師

張祐寧律師相 對 人 美商海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CLOUDMOSA

,INC.)法定代理人 郭淑玲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SPENCER PANGBORN」之記載,應更正為「PANGBORN SPENCER EPHRAIM(即SPENCER EPHRAIM PANGBORN,中文名:潘維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