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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全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全字第32號聲 請 人 黃燕正相 對 人 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秀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教示救濟期間「不得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日期: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