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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 請 人 張瀷騰相 對 人 指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威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0年9月14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9,534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資方應給付和解金(含資遣費、積欠工資)15萬9,534元予勞方,並應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以前匯入勞方銀行之薪資轉帳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分行,戶名:張瀷騰,帳號:000000000000)。」,且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款交易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