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專調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64號聲 請 人 酩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冠文相 對 人 陳炳宏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二份到院。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次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罪賠償其損害部分,雖因相對人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而移送民事庭,惟本院刑事庭認定相對人將聲請人之帳款計新臺幣(下同)93萬4,463元及價值19萬1,228元之酒品(共計112萬5,691元)侵占入己,而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此觀本件刑事判決即明(見本件刑事判決第1頁、第5頁),則聲請人請求逾本件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範圍部分即逾112萬5,691元部分,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說明,仍應許聲請人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2萬423元(計算式:3,246,114-1,125,691=2,120,42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