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0號聲 請 人 徐立宸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為何以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民事告訴(一般)狀繕本三份到院。若已與相對人為勞資爭議調解,聲請人亦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到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依其書狀所載,相對人為「麥當勞-南西誠品店」,然遍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並無該法人登記,則相對人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其法定代理人為何等,均不明確。是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為何以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民事告訴(一般)狀繕本3份到院。若前已與相對人為勞資爭議調解,則請一併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到院。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