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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小字第148號原 告 楊明武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銘龍訴訟代理人 黃伯家

吳睿盛林毓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外勤清潔隊員,月薪為本俸新臺幣(下同)1萬9,270元、專業加給1萬6,500元、清潔獎金8,000元及其他給付(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原告於111年2月間因國定假日補休、特別休假、喪假,遭被告扣減清潔獎金8,000元,然被告未事前說明相關扣減規定,且原告因喪假未出勤,亦不符合該扣減規定,爰依系爭勞動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元。

二、被告則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鑑於廢棄物清理之辛勞及工作環境惡劣程度較其他工作為高,同時長時間接觸廢棄物與惡臭,增加罹患各種職業病機率,為體恤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之辛勞,以及吸引及留任該等工作者,乃訂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下稱系爭要點),被告遂依系爭要點第4點規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人員扣減發清潔獎金基準」(下稱系爭基準),依系爭基準第4點第1款但書規定,整月未出勤者(不含娩假及公傷病假),不發獎金,且依兩造間之工作規則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各類獎金應依各獎金之規定發給。而該工作規則已訂入系爭勞動契約,並於勞工報到時為口頭宣導,亦有說明扣減發相關規定,且該等規定亦可見於臺北市政府內部查詢系統,原告應知悉前開扣減規定,而受其拘束。原告既於111年2月間因休息日3日、例假日4日、國定假日4日、補休及特別休假7日、喪假10日,而整月未出勤,依系爭基準第4點第1款規定自不得請求被告發給清潔獎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89頁):㈠原告自103年7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外勤清潔隊員。㈡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為被告之工作規則。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基準是否為系爭勞動契約之一部分而得拘束兩造?⒈依兩造簽訂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勞動契約第3條約定

:「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僱用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所列條款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見本院卷41頁),且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為被告之工作規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則系爭工作規則亦構成系爭勞動契約之一部分,兩造均應受拘束。又系爭工作規則第14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工資係指職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餉給總額及本局清潔獎金、駕駛安全獎金;前項所稱餉給總額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包括工餉、專業加給;本局各類獎金,應依各獎金之規定發給(見本院卷第71頁),足見被告關於各類獎金之發給,應符合各獎金之規定。

⒉再者,系爭要點第1點規定:為激勵地方機關清潔人員工作情

緒,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系爭要點第4點復規定:清潔人員扣(減)發獎金之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定之;其基準應包括請假及違反勤務相關事項(見本院卷第65頁)。臺北市政府乃依上開授權規定,訂定系爭基準,其中第4點第1款規定:「清潔人員,出勤異常及請假之獎金扣(減)發基準:㈠請喪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公傷病假及其他依法放假者,獎金照常發給。但整月未出勤者(不含娩假及公傷病假),不發。」(見本院卷第67頁)⒊經查,原告既自陳:知道事假病假會扣清潔獎金,這些被扣

減我沒有意見,但我以前請年假及家庭照顧假就沒被扣過等語(見本院卷第88至89頁),足認其對於系爭基準就清潔獎金有規範清潔獎金扣減乙事應有所知悉且認知,則系爭基準已成為系爭勞動契約之一部分,契約雙方即兩造均應受其拘束。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1年2月份清潔獎金8,000元,有無理由?⒈被告抗辯原告於111年2月份因休息日3日、例假日4日、國定

假日4日、補休及特別休假7日、喪假10日,而整月未出勤等語,業據其提出111年2月點名紀錄表為憑(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且原告對於上述應出勤日有請過特別休假、喪假、補休等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8頁),則原告既於111年2月份整月未出勤,依系爭基準第4點第1款後段規定,自不得請求被告發給該月份之清潔獎金。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1年2月份清潔獎金,自屬無據。

⒉原告雖主張系爭基準第4點第1款後段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

7、38條規定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應屬無效等語。然清潔獎金依兩造之約定固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惟勞雇雙方並非不得就工資中具有獎勵、激勵性質之部分,約定其給付之標準及條件。「清潔獎金」顧名思義係考量廢棄物之清理,大部分係於晚間進行,其作息時間晨昏顛倒,辛勞程度及工作環境之惡劣較其他工作為高,同時因長期接觸廢棄物與惡臭,增加罹患各種職業病之機率,為獎勵、體卹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之辛勞,激發工作情緒、增進工作效率,並藉以吸引、留任願意擔任該工作之工作者所發給,則清潔獎金發放之目的,應係針對實際從事繁雜性、危險性工作者給予適當激勵,實寓有「危險加給」之概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參酌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僅提及不得因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以及本件原告於111年2月份除請喪假外,另有請特別休假等假別。是以系爭基準第4點第1款後段規定,對於整月未出勤從事清潔工作而接觸廢棄物與惡臭者,不發給清潔獎金,尚難認有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38條規定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即乏所據。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勞動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11年2月份清潔獎金8,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裁判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