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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上訴人 即 億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被 告法定代理人 趙添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柯孟嫻間因本院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