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23號原 告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訴訟代理人 夏華崙
李順恩被 告 葉凱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內容包含原告請求金額之依據【如契約或工作規則】及計算式,以及調解期日調解委員會對於原告請求之疑問)到院,繕本或影本逕送被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