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4號原 告 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道被 告 黃匯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因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言詞辯論通知未對被告合法送達,未免因此使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日期:2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