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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72號原 告 戴誌萍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建維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艾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財產上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0,000元、資遣費12,303元、預告工資15,840元、失業給付損害39,960元、提繳退休金978元,共計79,0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工資10,000元、資遣費12,303元、預告工資15,840元、提繳退休金978元,共計39,12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屬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就財產請求之裁判費計算如附表所示,金額為670元。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共計為3,670元(計算式:670+3,000=3,67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附表:財產上請求裁判費計算表(新臺幣/元)訴訟標的總金額 79,081 原徵收裁判費 1,000 請求項目 失業給付 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退休金 說明 訴訟標的金額 39,960 39,121 佔總金額比例 50.53% 49.47%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 505.30 494.70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 不得酌減 164.90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670.20(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