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35號原 告 徐鈺婷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醫美人診所即李亦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69元(計算式:資遣費119,001元+薪資13,000元+加班費22,662元+提繳勞退金27,306元+失業給付損害4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其中資遣費、薪資、加班費及提繳勞退金計181,969元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3分之2即1,327元(計算式:1,990×2/3),故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2,430元-1,327元)。另原告聲明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103元(計算式:1,103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