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56號原 告 王曉菁被 告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9萬6,723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9萬6,72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00元(計算式:2,100x2/3=1,400),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0元(計算式:2,100-1,400=7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