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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88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初春間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338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