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12號原 告 台灣迪愛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賀一聡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廖福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郁淇間請求返還培訓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5,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