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90號原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祐笙返還獎金及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57,428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57,4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