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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05號聲 請 人 孔何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雷雅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孔何生與相對人香港商雷雅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所主張聲請強制執行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999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