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52號原 告 詹經緯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徐榕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946元(計算式:5,840-《5,840÷3×2》=1,946),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433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1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