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11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被 告 聖洺國際通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500元,應補繳1,930元(計算式:2,430-500=1,9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