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36號原 告 江德川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之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07元(計算式:1660×2/3=11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式:0000-0000=5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