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601號原 告 蔡博亞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78,2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7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聲請費,尚應補繳12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