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黃建強
蔣治緯尤包允陳鈺雯楊淯喆王懷銘
汪孝儒王述帆高育添陳新榮羅桂英李嘉祥張炯煜陳瑜雯翁世勳陳柏燊趙民安林明文王金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繳納如附表「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黃建強、羅桂英、陳新榮、蔣治緯、王金生、翁世勳、陳柏燊、趙民安、王述帆、王懷銘各如附表A『經不當扣款之工資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開立離職原因記載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高育添。」就聲明第2、3項請求給付不當扣款之工資及資遣費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為如附表「總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原應繳納各如附表「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徵各如附表「金錢給付部分暫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就聲明第4項上訴人高育添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上訴人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編號 姓名 經不當扣款之工資差額 (新臺幣,下同) 資遣費 總請求金額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金錢給付部分暫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裁判費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 張炯煜 0元 1萬9,889元 1萬9,889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2 黃建強 1,925元 2萬0,336元 2萬2,261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3 陳瑜雯 0元 2萬1,811元 2萬1,811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4 羅桂英 125元 2萬1,263元 2萬1,388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5 陳新榮 1,125元 2萬2,667元 2萬3,792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6 楊淯喆 0元 2萬1,977元 2萬1,977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7 林明文 0元 2萬1,419元 2萬1,419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8 蔣治緯 2,625元 2萬1,233元 2萬3,858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9 陳鈺雯 0元 2萬0,324元 2萬0,324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10 高育添 0元 2萬2,720元 2萬2,720元 1,500元 500元 4,500元 5,000元 11 王金生 2,125元 2萬0,002元 2萬2,127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12 翁世勳 2,825元 1萬9,854元 2萬2,679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13 陳柏燊 225元 1萬2,714元 1萬2,939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14 趙民安 2,425元 2萬0,484元 2萬2,909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15 李嘉祥 0元 8,594元 8,594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16 汪孝儒 0元 2萬1,998元 2萬1,998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17 尤包允 0元 2萬1,245元 2萬1,245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18 王述帆 2,225元 1萬2,134元 1萬4,359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 19 王懷銘 5,525元 1萬6,906元 2萬2,431元 1,500元 500元 無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