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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原 告 陳任癸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新書局即林駿煌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6,050元(即1,736,000+160,05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應繳6,603元,又聲明第3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共計9,603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7,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