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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51號原 告 台灣創意經濟促進會法定代理人 林智清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邱叙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2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日期:2022-08-16